公司解散應完成合法清算程序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時,若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仍視為存續,其所欠稅款及其負責人被限制出境部分仍不得註銷及解除。
中區國稅局指出,時常接獲欠稅人提示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申請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惟公司清算人未依法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仍應繼續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公司係法人組織,其人格的存續,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至所謂合法清算係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規定確實踐行清算程序;即應負責了結公司現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至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的處分,並無實質上的確定力,其清算完結的效果,仍應視有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賦稅》200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