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稅務法規, 視同銷售貨物

公司結束營業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貨物

公司結束營業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貨物

湖內區李先生來電詢問,因其本人不善經營擬將公司結束營業,將其餘存之存貨分配給股東,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認定標準。公司結束營業若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縱未收取代價,仍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