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解散清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清算完結前、後尚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清算完結前、後尚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於申請解散後,如尚有應退稅款,應如何具領退稅款。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1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35155號令釋規定,公司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前,其清算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6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應由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結束營業之營利事業,依上揭規定之清算人,須先向法院聲報就任,再持法院核准清算人就任之報備函據以申請變更退稅支票之受款人為清算人,俾利兌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