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產品轉送員工 視為銷售要開發票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尾牙抽獎贈送之禮品,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如原來並未決定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避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違章漏稅。
【2013/02/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