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結束 30天內須申報
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公司如果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92條或331條等有關規定,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負有辦理清算申報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而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所指之不法行為,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2012/11/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