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聘請授課人員開設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活動講授課程,其授課內容與職務有相關,具進修性質或屬強制參加者,所發給授課人員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依規定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舉例說明,A公司因疫情期間實施居家辦公,為加強員工工作技能,聘請老師開立線上課程,所給付老師鐘點費25,000元屬薪資所得。
公司或行號常將前揭薪資所得與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鐘點費混淆,演講內容與職務不具相關性、員工可自由報名參加,該演講鐘點收入與稿費、版稅等全年合計數180,000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扣繳義務人如申報後才發現該所得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建議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更正事宜,既便利又安心。
財政部國稅局 1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