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辦雜誌出版所收銷售本事業之雜誌及廣告收入是否應課徵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營業人如兼辦雜誌出版,其銷售本事業之出版品及廣告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進項稅額除每期按應稅及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外,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款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指出,時常接獲營業人因兼辦雜誌出版,就銷售其本事業之雜誌及刊登雜誌之廣告收入,詢問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免稅之規定,係基於社會公平、經濟發展、社會福利、團體利益、稅務行政而訂立,其中關於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升國內文化氣習及國民教育水準。是營業人如依法核准兼辦雜誌出版,其銷售本事業之雜誌與雜誌相關的廣告收入予以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網路交易盛行,如透過網路提供與本身紙本雜誌相同內容之電子雜誌,供讀者付費閱讀,亦得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惟其兼營應稅及免稅勞務或貨物,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調整應納(溢付)稅額申報營業稅,避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