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繳營所稅商號 仍須辦結算申報
台南市大內區林先生問:本人獨自經營使用發票之商號依現行稅法規定已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不是仍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第71條修訂後,獨資合夥組織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不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惟應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後,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計入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核定時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仍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漏稅額,依規定處漏稅罰。
【2012/11/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