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資公司辦理公司減資登記,無須先檢附投審會許可函

2013
11 月
28日
僑外資公司辦理公司減資登記,無須先檢附投審會許可函
依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八八年四月十六日經(八八)投審一字第八八七○一七六四號函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八條所稱投資計劃變更,應指投資人於該會原核准之投資計劃尚未完全實現前,其投資之金額、出資種類、經營項目等投資計劃之內容有變更而言。至公司辦理減資之情形大多係因公司經營不佳發生虧損或營運發生變化等情事,經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與前述投資計劃變更之性質不同。則公司減少資本非屬投資計劃變更之變更,自無「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第五條之適用,僑外投資事業於辦理事項登記時,得免附該會之核准公文。
(經濟部八八、四、三十商一字第八八二0八六七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