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 民法, 稅務法規

債權受讓人 需依規定調查債務人

債權受讓人 依規查債務人

新店區龍小姐問:受讓人可否持原債權人轉讓之執行名義及債權移轉證明書,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即為強制執行法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亦即未經通知債務人,該項讓與對債務人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時,應提供債權移轉證明書、原執行名義及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7.10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