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公司名買農地 出售須報營所稅
嘉義市陳小姐問:公司多年前購買一塊農地,因囿於法令限制,假借其他人之名義登記所有權,現在想出售該農地,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人購買農地因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嗣出售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農地並取得代價,依據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亦即營業人借他人名義購買之農地,既未取得所有權,出售該土地屬債權買賣行為,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2012/11/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