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個人綜所稅, 所得稅, 財產交易損益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舉例說明,甲君105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110年以2,400萬元出售,惟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

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25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3.01.15

會計師提醒: 若公司有發行股票,則是證券交易所得。(可參考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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