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財產交易損益

個人出售因贈與取得之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成本

個人出售因贈與取得之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之房屋為受贈取得者,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於102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甲應按5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3年間以1,8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房屋如有獲利時,應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須處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