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 扣繳, 稅務法規, 薪資所得, 銷售貨物與勞務,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屬執行業務/薪資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13/12/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

  • 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
  • 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 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

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

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

補充文章:

113.12.24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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