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時間申報者,將影響核課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採用網路申報,逾申報期限是否可繼續上傳申報資料以及有無相關罰責?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申報截止日2日申報,將加徵滯報或怠報金。營業稅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期間雖然開放至17日晚上12時,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帳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核課期間之起算,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超過申報截止日雖可申報,因屬逾期申報,倘涉有短漏稅額,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3-4月的營業稅申報日期為95年5月16日,已逾法定申報期限95年5月15日,依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至102年5月16日始逾核課期間;乙公司於95年5月15日辦理申報,因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15日起算5年。若國稅局於100年8月同時查獲甲、乙公司於95年3月間漏報營業額,因甲公司該期營業稅申報逾期1天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並涉有漏稅罰,其核課期間將從5年延長至7年,除了補稅還要處罰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無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將影響核課期間之長短,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法定期限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