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回台專法, 稅務法規

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之境外資金,5%自由運用部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購買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該條例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及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該分局說明,為落實資金專法避免匯回境外資金衝擊不動產市場之立法意旨,財政部於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針對自由運用資金部分,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如經追查用於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該分局提醒,台商提取適用資金專法之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核發現有購置不動產情形,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另貼心小叮嚀,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至110年8月14日,若有意願申請之民眾,請記得於今年(110年)8月14日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國稅局 1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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