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盈虧互抵, 稅務法規, 證券交易所得

企業買股盈虧互抵 從寬認定

企業買股盈虧互抵 從寬認定

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採從寬原則。財政部規定,增納長期持有減半課稅優惠後,企業長、短期投資獲利自明(102)年起可先合併計算,再扣抵以前年度虧損,仍有獲利且總額未超過當年度長期持有交易利得者,可全數減半課稅。

財政部是採納業者建議,准許長、短期證券交易所得不必再分別計算盈虧,並可避免出現帳上虧損無法扣抵的風險。

依照新的盈虧互抵原則,財政部舉例,A企業在102年有短期證券交易損失200萬元,長期投資利得0,102年當年度證交所得為0,帳上虧損為200萬元;103年時,A公司長期投資獲利200萬元、短期投資交易利得100萬元。

A公司計算其103年證券交易所得時,須先合併計算長、短期投資獲利為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再扣除102年短期投資虧損200萬元,103年的投資獲利餘額是100萬元。由於扣除虧損後的獲利100萬元,總額小於當年度(103)年長期投資利得200萬元,因此100萬元交易所得可全數歸屬為長期投資獲利,享有減半課稅優惠,A公司當年度的證券交易課稅所得為50萬元。

財政部說,在未改變企業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的盈虧互抵計算原則前,長短期投資損益只能各別抵減,例如A公司102年的投資虧損來自短期投資(虧200萬元),其在103年時僅可與短期投資的獲利(賺100萬元)相抵,按照上述案例,A公司103年的長期投資利得(賺2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所得再減半課徵,其103年的課稅所得會上升為1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明年起全面開徵,其中企業維持按最低稅負所得稅制課稅;個人則在綜合所得稅制下課徵。

【2012/11/01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