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外籍員工繳稅 要約定
企業要代外籍員工繳稅,須注意有沒有先在聘僱契約中言明,若未註明,企業代繳稅金將無法列報薪資費用,外籍員工還要為此多繳一筆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只要是按照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代繳稅金屬於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即可列為企業的薪資費用。
但是,若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各項稅捐,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即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此時這筆由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相關稅捐,即屬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的贈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外籍員工的所得稅。
【2013/10/0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