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抵繳, 稅務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

付不出遺產稅 可實物抵繳

付不出遺產稅 可實物抵繳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可申請以繼承實物如土地、股票等抵繳,後續如有退稅也可以抵繳實物優先退還;但如先前繳納稅額,包含納稅義務人自己的現金財產,如需退還時,將列為第一優先。

王玠琛表示,繳稅原則上都採現金形式,唯一的例外就是遺贈稅,因為遺產或捐贈,或許都是土地、房屋或股票等非現金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可能沒有足夠現金繳稅,這類案例在實務上相當的多。

王玠琛說,為了彌補現金繳納的不足,在先扣除被繼承人遺留的現金、銀行存款之後,不足部分,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範有關實物抵繳稅額的例外規定,允許用土地、股票等實物抵繳稅額。

以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119億元遺產稅為例,王永慶家族當初計劃以王永慶名下土地、現金股息及債權約22億元資產,採實物抵繳給國庫。

如後續因行政訴訟需退稅,退還順序也應以實物先退還,再輪到遺留的現金或存款。但如當初繳納時,動用到繼承人自己的現金,這部分將最優先退還。

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核定為1,00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乙君繳納現金有困難,申請用甲君遺留銀行存款300萬元繳納,並以繼承土地抵繳稅額650萬元,最後不足再用個人現金繳納50萬元。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3.01 11:06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