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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建立品牌,補助會計師簽證費及貸款利息補貼
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觀業字第10200222641號令訂定發布
1、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旅行業品牌化經營,透過財務補助措施,輔導業者健全財務結構、調整企業體質,並藉由貸款利息補貼措施,鼓勵業者創新旅遊產品,以提升旅遊信賴度及品牌知曉度,進而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2、 旅行業得申請下列補助: (一)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會計師簽證費用補助。
(二)連續兩年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兩年內辦理者,亦得依規定申請。 前項申請應以會計師出具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為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者為限。
3、 補助基準: (1) 旅行業依前點第一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核實列支,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2) 旅行業依第一點所列目的,因建立品牌所需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得依前點第二款申請貸款利息補貼。綜合旅行業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甲種及乙種旅行業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本局按貸款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五,但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一點五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
4、 獎勵期限: (1)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完竣,並於完竣後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 (2)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貸款利息補貼,其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5、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1)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含會計師印鑑證明)、委任書及公費收據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於取得金融機構貸款後,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旅行業品牌化經營計畫書(如附件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核貸證明、旅行業執照影本、最近三年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最近三年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連續兩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6、 旅行業最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貸款利息補貼,已申請者得終止之: (1) 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者。 (2) 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3)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跳票或列為拒絕往來者。 (4) 經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公告出會者。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貸款利息補貼,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交本息達兩個月者,本局得終止之。
7、 申請補助作業程序: (1)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費用補助,經本局書面審查通過後,應檢附領據及相關支出憑證辦理經費請領事宜。 (2)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貸款利息補貼,經本局書面審查通過後,業者應於每季末月(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領據、繳息及還款證明書(附件四)、授信戶申請撥付利息補胋明細表(如附表)辦理經費請領事宜,逾期該季不予補助。
8、 受補助旅行業如有虛報、浮報、貸款用途不符本要點所定目的等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 為查核前項貸款用途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本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說明該貸款之運用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