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如能舉證並經稽徵機關核認者,得免課贈與稅,惟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贈與稅申報書、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 附委託書、買賣公契及稅單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物所 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稅單、房屋契稅稅單)、買賣私契影本 或買賣說明書(簡要說明買賣價款及支付流程)各乙份。
二、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如買賣雙方之存摺、匯款單、銀行支票、收據等),以及資金來源(如來自歷年受贈所得、繼承取得之財產、出售不動產所得、以其自有不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綜合所得等)之證明文件。
三、如係需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向銀行貸款給付(另需檢附償還貸款之能力證明)、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再行支付價款(如前述應檢附支付價款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係承擔賣方原積欠銀行之貸款(另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賣方登記為債務人之土地及建務登記謄本、買方承接貸款之能力證明)者,並應檢具切結書(切結於三個月內補具有關貸款給付、變更登記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