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漏開發票, 稅務違章, 逃漏稅

主動補繳免罰 ,需在政府機關啟動調查前完成

漏稅自動補繳免罰 有前提

提要

國稅局提醒 未經檢舉及未經主管單位指定人員進行調查者 才符合要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免罰的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

北稅局說,上述條文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當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屬的處站在內。但條文中所稱「經檢舉」一語,並未限定檢舉人的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檢舉。所以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均屬經檢舉的案件,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

違章漏稅自動補報免罰兩例外
違章漏稅自動補報免罰兩例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4至2017年度虛報薪資支出3,000萬元,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分案調查後,始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款600萬元,後經北稅局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480萬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漏稅行為未經人檢舉,其即已更正申報及繳納所漏稅額,稽徵機關不應對其處以漏稅罰。

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甲公司明知本案漏稅事實,其業經檢察官進行調查,始予更正申報補繳稅款的行為,不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未經檢舉的自動行為,自然沒有該法條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所以認定北稅局所處罰鍰適法允當,駁回甲公司上訴。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如有漏報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才能加息免罰。

經濟日報 2023.1.0.16

主動補繳免罰 不能「慢半拍」

納稅人注意,漏報稅想適用主動補繳免罰,不僅須搶在國稅局查核前,也須留意地檢署是否已啟動調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案例通報,某商行主張在國稅局查核前主動補繳稅額,但在這之前,地檢署已主動傳喚負責人調查,已不適用主動補繳免罰規定,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另再處一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在稽徵機關還沒查核之前,主動補申報、繳納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罰則。但如果納稅人補報繳稅款前,已經有人向國稅局以外的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該機關已主動察覺、查獲的話,則不能適用免罰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某甲商行,銷售貨物金額達300多萬元,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地檢署主動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一倍漏稅罰鍰。

甲商行卻主張,已在國稅局當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可以免受一倍罰鍰,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但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引用行政法院判決內容指出,所謂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機關,檢察官同樣有此權限。而檢察官已在同年3月11日傳訊甲商行負責人,啟動調查基準日則為當天。

【2013/09/13 經濟日報 ╱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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