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發現,本市某公司101年5至6月間無銷售額,未於同年7月16日前(同年7月15日為週日,延長至次星期一)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遲至7月25日始補辦申報,經國稅局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強調,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