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稅務考量 從3方著手
明年起復徵證所稅,公司上市櫃前,企業主應從投資架構重組、股權結構籌劃及營運模式安排等思考稅務議題,俾採取對企業最有利規劃,獲取最佳投資利益。
就公司上市櫃前應掌握的稅務議題,提供業者作為實務參考。
在投資架構重組上,應注意股利稅負、國外稅額扣抵的適用、資本利得稅負、租稅協定的適用與避免遭致稅官質疑為非常規交易等面向,都應事先審慎思考。
舉例,甲為乙公司股東,假使乙公司稅前淨利100元,繳納17%營所稅,稅後淨利83元,甲的個人股東股利淨額就是這83元,如果他適用40%的個人綜所稅最高級距,報綜所稅時17元已扣繳營所稅得為股東扣抵稅額,則甲綜合所得稅為23元,最後甲投資的個人稅後所得為60元。
但甲如果在境外設立A公司,再由A公司投資乙公司,若乙公司稅前淨利一樣是100元,繳納17%營所稅,稅後淨利83元匯出給A公司時,扣繳稅率為20%,則甲從這境外設立的A公司獲得的股利淨額為66.4元,比甲在境內直接投資所獲個人稅後所得60元,還多賺6.4元。
另一投資方式是,甲在國內設丙公司,以法人身分持有乙公司股份,假使乙公司稅前淨利一樣是100元,繳納17%營所稅,稅後淨利83元,丙公司獲得83元股利,丙公司為甲個人所有盈餘不打算分配,被課徵未分配盈餘稅10%即8.3元,甲獲得稅後淨利為74.7元,比較之下,甲在境內開個一般公司進行投資,比上述兩種投資架構更為有利。
在股權結構籌劃方面,應注意股利稅負、海外所得稅負、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負、資本利得稅負、租稅協定的適用與避免遭致非常規交易的質疑。
移轉訂價、境外公司保留利潤的合理性、跨國交易扣繳稅負、租稅協定及其他扣繳稅負減免之適用、國外稅額扣抵、營運公司設立型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常設機構課稅風險的避免等,則為營運模式安排所涉及應考慮的面向。
中國時報 2012.09.12 記者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