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
企業虧損但有短漏所得,最高罰9萬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鑽漏洞,規避或逃漏稅負之錯誤樣態(113年5月更新)
近來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下列型態: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替關係企業開立銷售發票分散收入,將取得之憑證轉供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112年4月1日開始,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112年4月1日開始,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112年網路稅籍登記新制上路之3大誤解(附影片說明),若有未做稅籍登記之網路賣家,務必於112/4/30前盡速辦理稅籍登記
112年網路稅籍登記新制上路之3大誤解,若有未做稅籍登記之網路賣家,務必於112/4/30前盡速辦理稅籍登記。
誤解1:以為只要是網路銷售都適用新制的規定?
誤解2:申請稅籍登記不需要在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可事後申請變更登記?
誤解3: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限,免罰規定適用
營利事業暫時停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