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之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如因被投事業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項目,惟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

年度取得股利之營業人,應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或申報退稅。

企業虧損但有短漏所得,最高罰9萬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公告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費至20.2萬元、綜所稅免稅額至9.7萬元、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750萬元等,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公告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費至20.2萬元、綜所稅免稅額至9.7萬元、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750萬元等,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