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系列-14: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無取得憑證應列入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該如何處理,稅務機關表示,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詳加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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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系列-12:營利事業列報盈虧互抵 有四大要件(114年4月更新)

疫情影響民眾消費信心,恐重創觀光、交通運輸等相關產業。財政部官員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設有盈虧互抵規定,企業若產生虧損,可善用這項規定合法節稅,不過必須符合四大要件。

營所稅系列-10:如何因應112年度營利事業擴大書審、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行業代號修正?

「11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審要點),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修正排除6811-12不動產租賃(含6811-13轉租賃)業適用,並提高該業別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以減少利用轉換納稅者身分規避稅負誘因。
修正「0862-99其他磨粉製品製造」等19個行業適用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112年營所稅申報及查核準則修正重點、CFC申報如何填寫

112年營所稅 申報及修正重點 一、CFC正式上路,務必留意投資收益計算填報並備妥準備文件 二、11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三、113年報稅適用之伙食費調高為3,000元及損失限額調整 四、營利事業所得最低基本負稅免稅額調高為60萬元 五、盈虧互抵適用要件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之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如因被投事業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項目,惟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