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節稅系列-10:海外所得要不要申報?最低稅負制5大節稅技巧報你知(114年4月更新)
台灣自99年以後,將個人如果有7類所得超750萬的部份,須列入最低稅負制20%,主要為海外所得及死亡保險給付超過3740萬的部份,以下提供說明及節稅建議。
台灣自99年以後,將個人如果有7類所得超750萬的部份,須列入最低稅負制20%,主要為海外所得及死亡保險給付超過3740萬的部份,以下提供說明及節稅建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前往中國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而產生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是採自行申報制,民眾在報稅期間,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核對,如果有未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內的所得,也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近來高股息ETF吸引投資人目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根據ETF分配收益所得歸類不同,相關課稅規定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四種,投資人取得相關所得要特別留意。
近來市場掀起一波波ETF熱潮,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成為市場話題。
中區國稅局指出,ETF按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股ETF、國外成分股ETF、債券及固定收益ETF等,根據分配收益所得歸類不同,影響納稅人是否需要申報、是否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等,也會影響是否應申報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
第一種,若分配收益歸納屬於股利或盈餘所得、營利所得、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境內其他利息所得、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等,依規定均須申報繳稅,不過也都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不必自己大費周章蒐集所得資料。
第二種,若為國內財產交易所得、收益平準金、資本公積三項所得類別,皆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不過這三種ETF分配收益所得,也都不需要申報繳稅。
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明年上路,由於時程日趨緊迫,工總彙整產業界的五大疑慮,包括對外投資方式將受到限制、海外籌資架構受限、與海外夥伴合作模式受限等。
工總因此向政府提出兩點具體建言:將CFC「間接持有」且具實質營運活動,並設在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比照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計算盈餘所得,如果範圍過大,可考慮只列入港星,降低廠商衝擊。
將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自CFC當年盈餘扣除,否則等於要求廠商提前繳稅,不公平且衝擊過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高所得的綜所稅節稅方法,會建議大家可以,做到一下5點:
1.降低所得總額
2.善用海外所得額度
3.盡量提高扣除額,增加扶養親屬
4.延遲給付
5.善用名模條款
YouTube母公司Google通知YouTuber,2021年5月31日前主動申報稅務,
有申報者,只扣「美國來源所得」課稅,但台灣因與美國沒簽租稅協議,美國所得要扣30%。故建議Youtuber網紅在2021年5月31前,須提交稅務身分資料。
若不申報,則全球的「總收益」要預扣24%稅。
美國國稅局盯上網紅的串聯平台收入、Youtube廣告分潤收入。台灣國稅局也表 示,若有台灣來源所得就要誠實申報。因為台灣網紅的勞務提供大多是在台灣(在台灣拍片後上傳平台),因此此筆從Google取得的收入,需要申報台灣的「其他所得」,而非屬於海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