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月即將到來,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均應申報且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今(2021)年應留意受疫情影響之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防疫隔離假給薪加倍費用扣除、政府發放補貼免稅、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省稅等重點。
目錄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三種申報方式各有何優缺點
(一) 擴大書面審核
原則上,所有公司應採「查帳申報」,核實課稅;惟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擴大書審制度。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即可適用:
1.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2.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3.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
公式:課稅所得額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
優點:原則上不再調帳查稅
缺點:
1. 收入金額大者,稅賦相當可觀。
2. 當年度虧損,仍必須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繳稅
3. 國稅局依法抽查帳簿證時,往往因帳簿記錄不全、憑證不足或記載不符規定而核定補繳稅款,金額可能因此較依法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額高。
應繳納之稅額高,原因在於,營利事業原本結帳出來的利潤率較書審率(財政部公告的各產業別書審適用純益率)低,原本應該繳的稅較書審率算出來的較少才對,然而,企業為了簡便申報方式,同意以較高的書審率來申報並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才會願意多繳稅。
疫情關係,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按80%計算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營利事業的衝擊,導致許多企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而影響獲利。因此,財政部發佈「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202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的書審純益率得按202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以減輕企業負擔。
舉例:甲公司202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按202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而202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較2019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000萬元減少達50%〔(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因此,甲公司於辦理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二) 查帳申報
1. 全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
2. 依據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令據實記載公司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等,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再乘上稅率得到應繳納營所稅額。
優點:核實課稅,虧損不必繳稅。
缺點:
1. 帳證齊全,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
2. 會計人員如不熟悉稅法,可能導致補稅送罰。
(三)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原則上全年營收3,000萬以上或有盈虧互抵需求者皆可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除此之外,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下列營利事業應委託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4. 不屬於以上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優點:
1. 交際費及職工福利限額提高(限額較書面審核及查帳申報方式多)
2. 前10年盈虧可互抵
3. 降低被查帳風險
4. 若有被稅局調帳、要求說明、補稅、裁罰等時,可由專業的會計師回應及居中協調。
缺點:
5. 簽證費用較高
案例:A公司109年度全年營收1千萬元,帳載損益55萬元,帳載純益率5.5% (財政部頒訂A公司行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
應納稅額:
1、以查帳方式申報:550,000×20%=110,000
2、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
全年所得額=10,000,000 X 6% = 603,000
應納稅額=603,000×20%=120,600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才可使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
二、 員工請防疫假雇主給薪,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節省營所稅
新冠肺炎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企業除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外。若企業受疫情影響而發生虧損,未來十年內有賺錢,可作虧損扣抵。(這部分原本若有請會計師稅務查核簽證即有此稅務優惠。)
另外,企業雇主在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的薪資,薪資費用可加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零為限。應依實際給薪核實計算、請假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才適用、不可重複適用租稅優惠、應減除補助款等。企業申請適用此項減稅措施,應檢附薪資計算表、假單、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三、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省稅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23-3條規定,於保留盈餘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用於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在報稅時依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即可將該支出可以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未分配盈餘會晚一年申報,因此去年申報2018年度盈餘時,這項租稅優惠才首次適用。今(2021)年則是第二次適用,倘近二年內的盈餘都有進行實質投資,則可同時抵減二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某間科技公司在2018年度留有120萬元盈餘、2019年度留有180萬元盈餘,於今(2021)年初購買機器設備並支付設備款共300萬元。該公司則應於今(2021)年報稅時,在申報書註明其中180萬元為抵減2019年度的盈餘;另120萬為抵減2018年度的盈餘。2018年度盈餘雖已在2019(去)年度繳了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可在投資完成日起算一年內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資料來源: 國稅局
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撰文者: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 胡碩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