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1.核實認定:出價/繼承或贈與 取得
2.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未能查得:高價房屋/依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
(1) 高價房屋之核定(成交價超過豪宅標準:按實價課稅),台北市: 6,000萬元,新北調: 4,000萬元,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和新竹: 3,000萬元,其他地區: 2,000萬元 (2)依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成交價低於豪宅標準:按評定現值課稅),台北市45%,新北市14%~41%,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8%~35%,其他地區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