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CFC正式上路,務必留意投資收益計算填報並備妥準備文件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2024年是首度申報,再加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相對複雜,攸關納稅金額的多寡,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包括:
1.辨識CFC
CFC自我檢核表
2.當年度是否符合實質營運、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700萬元以下之豁免規定 (防弊條款)
豁免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
豁免案例
- 案例: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盈餘200萬元)、CFC2(盈餘600萬元)各自100%股權,並透過CFC1間接持有CFC3(盈餘100萬元)的100%股權;其中CFC2有實質營運活動。
答: CFC2因為有實質營運、CFC3因為是間接持有,都無須加計,只須計算CFC1的200萬元,低於豁免門檻,甲公司可免依CFC辦法認列所得。
3.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適用對象: 直接持有CFC股權之營利事業。
4.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計算、
「源自處分非低稅負區事業之調整數」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1、CFC 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事業股權
CFC 於處分日認列非低稅負區事業之帳面價值 – 原始取得成本 – 相關所得稅費用 + 相關所得稅利益
2、 CFC 透過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持有非低稅負區事業股權
(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處分日認列非低稅負區事業之帳面價值-原始取得成本)×處分日 CFC 持有該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股權之比率-相關所得稅費用+相關所得稅利益
- 註 1:帳面價值包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 註 2:CFC 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股權者,原始取得成本為「111 年度決算日CFC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認列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股權之帳面價值」。
- 註 3:處分日請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認定之。
5.可選擇是否將評價損益遞延至FVPL處分或重分類時計入CFC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得選擇依本辦法第 7 條規定自CFC 當年度盈餘中減除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俟 CFC 將FVPL 出售或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再予以加回。
(一)選擇按「FVPL 調節項」將評價損益遞延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原則一經選擇使用「FVPL 調節項」,不得變更
適用範圍 | 營利事業全部直接持有股權之 CFC 所持有之全部 FVPL |
申報時應檢附文件 |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權及比率 (2)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CFC 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 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 (3) CFC 前 10 年虧損扣除表 (4) 認列 CFC 投資收益表 |
調查時應提供 | 會計師查核 CFC 持有、衡量及處分 FVPL 之查核報告 (1) 持有:包含數量及原始取得成本 (2) 衡量:包含當年度未實現評價損益及其歷年累計數 (3) 處分:包含處分價格、處分日之帳面價值 |
(二)FVPL 調節項=-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重分類 FVPL 調整數
細項 | 計算式 |
---|---|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 |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FVPL 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失 |
處分 FVPL 調整數 | 處分日帳面價值-原始取得成本 |
重分類 FVPL 調整數 | 重分類日公允價值-原始取得成本 |
(三)計算FVPL之案例:假設甲君以CFC進行財富管理,CFC於112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買A股(財務會計上分類為FVPL),A股於112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113年6月1日出售A股,售價1,500萬元。
- 計算說明:
CFC當年度盈餘 | 按財務會計準則計算FVPL損益課稅 | 選擇先排除FVPL評價損益,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課稅 |
---|---|---|
112年 | 200萬元 (1,200萬-1,000萬) | 0元 |
113年 | 300萬元 (1,500萬-1,200萬) | 500萬元 (1,500萬-1,000萬) |
CFC投資損益(FVPL計算)舉例
過去台商常註冊境外公司,專門用來累積分配盈餘,只要不匯回台灣就不用繳稅;通常也會用這家境外公司做金融操作,方便買海外金融商品,
但是113年5月份,個人和公司申報所得稅時,這些在個人及公司持有的境外公司,就要按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申報。
這位台商一直以為,CFC公司只是買入並持有,沒有賣掉實現獲利,就不會被課稅。
但112年CFC制度上路後,按台灣企業會計準則,CFC帳上的金融資產,須以年度按市價衡量計算損益申報,也就是「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計算。
在過去,不管按市價還是淨值計算損益,因為市場波動性小,有沒有評價不會有太大差異,卻沒想到2022年聯準會暴力升息,引發股債暴跌3成;
2023年第3季,美元利率大致見頂後,股債又開始大漲。就個別年度的損益來看,公司美債商品價值,2022年為大虧,2023年卻大賺;由於台灣CFC 2023年才上路,時間點很尷尬,因此2022年的虧損不能用來扣抵稅額,但2023年大賺,又一定會被課稅。
此外,這批債券是在疫情前就買了,即便放到2024年第1季,也還沒回本;如果公司現在賣掉則真正實現虧損,之後年度才能再做虧損扣抵。因此原本規定會讓民眾覺得CFC是不是只讓政府提前課稅,徒增個人申報困擾?
參考例子:
例如,小明是一位註冊於台灣的公司老闆,他在113年5月年要進行112年營所稅申報,同時他發現自己尚擁有一家在國外的CFC外國控股公司,因此他需要進行CFC首年度申報。
他首先辨識了這家外國控股公司是否符合CFC的定義,發現符合條件後,他進一步了解了CFC的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並進行測試。
再測試後,自己名下的CFC符合豁免規定,因此可以免除計算營利所得。然後,小明計算了CFC在報稅年度內的盈餘,包括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計算和公允價值變動數的計算。
最後,他注意到這間CFC在報稅年度內產生了虧損,因此需要在報稅時進行虧損年度的財務報表簽證申報。這些準備工作讓小明能夠在申報所得稅時,確保自己的年度申報準確無誤。
6.CFC之轉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以外之非低稅負區
7.CFC之轉投資事業位在大陸地區
個人、企業CFC制度課稅有3大放寬重點
詳細文章 CFC制度3大放寬重點
營所稅CFC申報注意事項(CFC財報可申請延期至11月30日前提供)
1.營利事業須準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若僅準備替代文據尚須經過稽徵機關確認,方得以替代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2.如果在營所稅申報期間屆滿前來不及備妥CFC財報,營利事業應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營所稅申報書第B7頁勾選併同申報案件提出延期申請。(如有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前述文據,請特別注意勾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如期申報案件一經勾選即視同已提出申請,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示,免逐案申請。)
3.營利事業若選擇將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處分或重分類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須準備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並應於收到稽徵機關調查函一個月內提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CFC填寫申報5重點
營所稅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如紅色框框圈出之欄位,
- 新增欄位: 137依所得稅法第43之3計算之投資損益
- 修正欄位: 35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112及119 可扣抵稅額
申報書第8頁,關熄人負債、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受控CFC檢核表
- 新增「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 若勾選”是”,需填寫B2頁第一部分
第B2頁,需填寫「112年度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
新增問題”營利事業是否持有符合CFC之受控外國企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之金額”
第B3頁,「112年度關係人明細表」,新增”1.關係人位於低稅負區者,營利事業直接及間接持有該關係人股權比例”;”2.關係人是否屬CFC”
第B7頁,112年度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CFC)所得明細表
「112年度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CFC)所得明細表」,包含5個部分:CFC基本資料、當年度盈餘、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歸課所得計算、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一張CFC填寫一張)
二、11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 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修正排除不動產租賃(含轉租賃)業適用,並提高該業別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以減少利用轉換納稅者身分規避稅負誘因。
- 「11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第9次修訂),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參考主管機關法規就特定業別、財稅業務需用等,增(修)訂子類,如:租賃住宅包租及代管、晶圓代工、手搖飲店、整套置物櫃設備出租、就經營不同商品之網路購物予以拆分、虛擬貨幣交易等。
- 行業代號 4561-13 家電(視聽設備及家用空調器具除外)批發、7601-12相片沖洗、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3 不動產轉租賃,書審淨利率調整:
行業別書審淨利率 | 修正前(111年度) | 修正後(112年度) |
---|---|---|
4561-13 家電(視聽設備及家用空調器具除外)批發 | 5% | 6% |
7601-12相片沖洗 | 6% | 5% |
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3 不動產轉租賃 | 8% | 不適用 |
詳細文章 112年擴大書審行業代號修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最低基本負稅免稅額調高為60萬元
2023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由50萬元上調至60萬元。
舉個例子來說,
假設一家公司的基本所得額為100萬元,過去根據50萬元的免稅額度計算,所得稅應為所得的20%(也就是50萬元)等於10萬元。
然而,現在基本免稅額度增加到60萬元,這家創業公司只需要計算基本所得的差額(也就是40萬元)*20%,所得稅為8萬元,相較於過去減少了2萬元的稅金。
四、盈虧互抵適用要件,不符合規定則喪失抵稅權益
如果112年度產生虧損或有前十年核定虧損擬申報扣除的營利事業,須特別留意盈虧互抵的適用四要件: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及依財政部函令規定得適用之非公司組織;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須如期申報
- 所得稅法39條之虧損扣除數需先減除免稅之投資收益
盈虧互抵另外適用條件
如符合財政部函示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如期申報要件缺一不可,常有營利事業雖已如期申報但卻未如期繳納或有短繳稅款的情形,進而喪失當年度盈虧互抵的權利。此外,營利事業若採網際網路申報,除了在5月31日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外,另須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申報附件寄送至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的優惠。
若未能完成前揭作業者,將會喪失當年度盈虧互抵的權利,並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加以留意,以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詳細文章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
五、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財政部於112年底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針對各項費用及損失的限額有調整,重點如下:
1.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
2.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
3.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
4.所得稅第39條之盈虧互抵,將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扣除數
5.113年報稅適用之損失限額調整,捐贈限額則針對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限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的所得額金額,並再行扣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的金額。
詳細文章 企業捐贈政治獻金相關規定、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六、112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
請詳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修正如下:
(一)刪除前開條例施行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注意事項說明。
(二)刪除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所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相關欄位及申報須知。
二、配合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第88條有關捐贈及伙食費限額之規定,修訂限額計算公式。
三、配合財政部112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規定,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相關欄位及填寫說明。
四、配合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財政部112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4340號令訂定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2頁及第A15-4頁。
五、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修正如下:
(一)增訂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申報欄位及申報須知。
(二)配合112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修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填表說明及相關頁次欄位。
六、因應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房地合一稅制2.0)申報實務,新增前10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重要附表】填寫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日前已公告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格式(包括修訂重點),惟考量申報書頁次繁多且涉及法規複雜,爰將本稅申報書及重要附表頁次,參考修訂重點、申報作業要點等內容及配合實務上中小企業填寫需求,整理成本文(篇幅關係,共分成本稅-上中下三篇及附表一篇),以供營利事業得快速進入狀況並掌握申報重點,避免後續的租稅風險。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第0頁】填寫注意事項(本稅-上)
注意事項
- (結算)申報書及附件原則上應於6/30前寄交,亦得於6/28前軟體上傳;例外得免送申報書表及附件【非稅簽案件,且無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
- 決算案件逾申報期限仍得網路申報上傳,惟申報類別不得為會計師簽證或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非屬獨資、合夥組織且應納稅額為0之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除外)
- 營利事業之應納稅款,倘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得就符合延分期規定協助評估,並告知評估結果、及提醒符合延、分期後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倘未如期繳納之租稅後果,例如原申報擴大書面審核或稅簽案件衍生之租稅風險
封面
- 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並採網路申報上傳者,請勾選「☐_____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並填寫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
- 稅籍編號及營業地址請依申報時登記稅籍資料,特別是會計年度結束日至結算申報上傳日間有變動者尤應注意(包括辦理遷址、變更營利事業名稱、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稅籍異動等,均依申報時登記資料填寫)
- 「開業日期」原則上請依「經濟部」公示資料核准設立日期(註1)填寫,例外於營利事業先行辦理稅籍登記者,以稅籍登記核准日期(註2)填寫,新設立營利事業於年底核准設立登記者,請特別注意其向稽徵機關(營業稅管區)告知之開業日期是否為次年度(例如112年12月經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惟開業日期為113年1月1日,此時毋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行業標準代號(註3)請填寫「實際主要」行業標準代號,如該營利事業適用二個以上的行業標準代號者,請填寫「營業收入淨額最多」之行業標準代號,並勾稽至申報書p1營業收入分類表#89欄位;如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登載之行業標準代號與實際經營代號不同者,請盡速提出討論,必要時應向稽徵機關申請增刪行業代號(如對營利事業有利的話)
- 「外國營利事業資料」之填寫係指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分公司,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子公司應填寫申報書p9而非本頁(填寫外國母公司資料)
- 申報書如需用印者(如檢送紙本附件或稅簽案件),於公司大小章僅須於封面及申報書p12委任書用印即可(封面用印效力及於除申報書p12外之全部頁次),但稅簽案件者,簽證會計師用印頁次為封面、p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p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p11(未分配盈餘申報書)、p12(帳簿處理情形及委任書)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0007:「行業標準代號」需滿6位數字,且須為財政部「第9次修訂」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範圍
0040:決算案件「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欄位不得為空白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0頁
- 其他申報書表檢核清單: C1-1~C1-2(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勾稽至申報書p1上方-☐申報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者)、C3(財產目錄未採附件申報-勾稽至申報書p3上方-☐另填報第C3頁財產目錄)、C4(股份、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勾稽至申報書p9上方-☐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略)
- 如本年度符合「股份、出資額轉讓通報(即應填報C4頁)」情形,應注意是否涉有證券交易所得要併入最低稅負制申報(包括取具證券交易稅單核對)、或其他所得申報義務(例如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經銀行簽證發行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並取得轉讓證明文件(例如轉讓合約、股票樣張等,如由本所代為辦理者,請參閱「股權轉讓告知事項與資料提供同意書」等文件),尤應注意者係,該轉讓行為,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視同房地交易」問題(例如公司帳載有鉅額不動產者,應進一步確認核算)
(註1).【經濟部公示資料】請依下列連結前往查詢 (記得勾選下方組織別)
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註2).【財政部公示資料】請依下列連結前往查詢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publicity-inquiry
(註3).【稅務行業代號】請依下列連結前往查詢 (請選擇「第9次修訂」)
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std/zhtw/download.html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8頁】填寫注意事項(本稅-中)
第1頁
- 所得期間原則上為曆年制(1/1-12/31),例外於當年度新設立者,請填寫封面開業日期(或設立登記日)起至會計年度結束日止(開業日期比照封面填寫)
- 營利事業有經營外銷業務者,請填載營業收入#01外匯收入欄及申報書p6交際費限額計算(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 #01營業收入總額與營業收入調節說明#01欄相符,如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68(核對營業稅申報書)有差異者,請依照結帳資料中「營業收入調節表」內容填寫
- #02、#03如與營業稅申報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128(核對營業稅申報書)有差異者,請於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銷貨退回及折讓差異情形中,依照結帳資料中「銷貨退回折讓調節表」內容填寫
- 營業收入分類表請依附註三規則填寫(即按營業收入淨額大小填列,並以營業收入淨額最多者#89勾稽至封面申報之行業標準代號),如涉有二個以上營業收入者,是否須於申報書揭露,請進一步討論確認
- 所得稅費用(利益)#122請與帳載所得稅費用(利益)核對相符;並請注意當期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認列是否正確(可編製所得稅明細表調節)
- #05營業成本欄請與申報書p4營業成本明細表勾稽相符,當中的#19製造費用欄,請與申報書p5製造費用明細表勾稽相符,稅簽案件請記得填列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剔除數
- #29研究發展費、#32其他費用欄請與申報書p5其他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明細表勾稽相符,稅簽案件請記得填列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剔除數
- 本年度有申請經濟部(或其他主管機關)之符合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請帳列#44其他收入,並於申報時調減該免稅收入(毋庸進行免稅分攤);倘為擴大書審申報案件,請勾稽#130欄、【稅簽案件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情形者,請將該金額自核定虧損中加回,以備供往後年度扣除參考】
- #54純益率,於擴大書審申報案件,於計算#59課稅所得額時,請切記應「無條件進位」,以避免申報純益率因小數點百分比關係,致未達該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而不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所規定之純益率標準
- 擴大書審申報案件如有該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二所排除項目),請填寫#127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舊制房地交易請先填入#40或#48再於#101減除,同時與#127勾稽相符
- 非專營投資公司:有證券交易所得或期貨交易所得,應先填入#40或#48再於#99減除,並將該停徵所得稅之所得於申報書p2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加回
- 專營投資公司,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投資收益,應列為營業收入,其免稅所得再於#58減除(注意是否應依「應免稅分攤辦法」計算分攤)
- 本年度涉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請填寫#134於課稅所得額前先行減除,再依附表C1-1填寫後之G欄填回#135;涉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24-5條四項),請填寫附表C1-2並將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D欄填回#58減除
- 獨資、合夥組織,出售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請將交易所得(或損失)於#134減除,並依個人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該部分衍生問題請參照申報書p9有關獨資、合夥組織填載說明辦理
- 請注意#35與#36欄位之填載差異,後者專指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轉投資收益免稅之情形(故申報欄位已劃掉屬「絕對免稅」)、#35指非所得稅法第42條的投資收益,惟該欄位有金額者,請注意該投資收益是否列入年終兼營營業人稅額調整申報(尤其是國外股利收入實務上易短漏報),倘為擴大書審申報案件者,請注意是否勾稽#130欄位
- 稅簽案件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抵者,請編列歷年虧損扣抵明細表,以備供往後年度扣除參考、將本年度虧損扣抵金額填列#55欄位,並注意背面申報須知五(八)說明,尤應注意新增訂之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對虧損扣抵數額之影響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0112:#59課稅所得額欄位【擴大書審案件取(53欄-36欄-130欄)之帳載欄與53欄自行依法調整欄大者計算;非擴大書審案件53欄取自行依法調整欄計算】
0124、0130:擴大書審案件自行依法調整後(04欄+34欄-127欄)≦新臺幣3千萬元(例外特定業別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127欄後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0128:採擴大書審申報案件,其53欄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須(1)大於等於零及大於等於帳載數(53欄-36欄-130欄),且(2)應大於等於自行依法調整後(04欄+34欄)×54欄純益率之金額
0155:第1 頁95欄、57欄、132欄、A32頁W1 欄任一欄>0,或93欄、99欄任一欄不等於0 者,應填寫第2頁,不得勾選「免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註記」
0156:採擴大書審申報案件,其53欄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大於零者,自行依法調整後之54欄純益率,應「大於等於」其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0172:134欄不為0時,則第134欄=第C1-1頁【A】欄
0173:135欄>0,則135欄=第C1-1頁【G】欄
0174:營業收入分類表89欄之標準代號與基本資料之行業標準代號應勾稽相符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2頁
- 符合本頁背面附註一所述條件,免填寫本申報表者,可由帳務人員自行擇定是否勾選
「☐本營利事業符合背面附註一所述條件,非本申報表適用對象,免填寫本申報表」
(未勾選者不影響本頁結果但似可避免短漏報基本稅額)
- 營利事業如有前五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於減除金額明細表,請依前五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302欄填入數字並核對,如以公告核定者請自行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紙本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0203:01欄=第1頁59欄,若第C1-1頁有資料,01欄=第1頁59欄+第C1-1頁「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G1、G2、G3)」
0204:02a欄=第1頁99欄
0223:16a欄=第1頁132欄、16b欄=第A32頁W1欄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3頁
- 選擇財產目錄填報之方式,請擇一勾選採附件申報或另填報附表第C3頁,如採前者則另檢附財產目錄紙本於申報書後;如採後者,則務必勾選申報書p0附表C3頁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0016:第3頁資產負債表項目代號”1410″、”1431″、”1441″、”1451″、”1461″、”1470″、”1491″、”1541″、”1421″、”1551″、”1510″及”1710″欄金額不全為0時,「營利事業財產目錄得採任一方式填報,請擇一打勾:□採附件申報□另填報第C3頁財產目錄」,不得全為空白
0154:資產負債表1130欄金額不等於零,124欄存貨計價方法必須勾選a或b;其採用方法必須勾選g或h或i或j或其他(需填寫採用方法),且盤存制度必須勾選c或d;存貨評價基礎必須勾選e或f
0331:日期欄不得為空白,且結(決)算日期=所得迄日
1101:第1410欄、第1431欄、第1441欄、第1451欄、第1461欄、第1470欄、第1491欄、第1510欄、第1541欄、第1421欄、第1551欄及第1710欄金額皆為0,則營利事業財產目錄填報方式不得勾選「採附件申報」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4頁
- 採帳外成本逕決申報,請於「減:其他」項下調減,勿調整期初或期末金額
- 本表附註三所載之進項分析表均毋庸填寫,惟如係查帳案件或稅簽案件者,請自行計算「缺憑驗算表」,並於結帳資料中檢送審閱
第6~7頁
- 注意本表(B)之填列範圍,係以「具有合法憑證或正當理由者」為限,即應先行剔除未取具合法憑證部分金額
- 說明三特別針對部分費用計算超限者,則無本表(B-A)之適用,應「強制轉列薪資所得」並依法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無所謂帳外剔除費用之適用
- 申報書p6退休金(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限額計算中「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應勾稽至各類扣繳申報中「薪資所得」金額
第8頁
本表請依照結帳資料中「各類調節表」所載內容填寫,如於「其他」調節,請於備註欄說明該調節內容(如帳列何會計項目及金額)
表一說明1.依公司章程明訂所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欄位,請填寫本年度支付金額(即依章程所訂提列及發放金額)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第13頁】填寫注意事項(本稅-下)
第9頁
- 如本年度有符合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有轉讓過戶登記者,除「向營利事業取得相關轉讓過戶登記證明文件」外,請於☐中打勾,並依規定填報附表C4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並務必勾選申報書p0附表C4頁,以利勾稽
- 檢視營利事業是否符合填寫須知二規定,無須填報本表者,請於☐中打勾(例外於辦理決算申報時尚未辦理上年度結算申報者,仍應填報本表)
- 投資人(股東)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適用之,如前述機構之國內分公司或辦事處者,非本表填報對象,則應注意填列本申報書封面「外國營利事業資料」(分公司)
- 獨資合夥組織者,關於本表之填報,請參照填寫須知三(一)~(六)之說明,請特別注意如涉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應併同申報書p1相關欄位數字勾稽(毋庸填報附表C1-1~C1-2),另針對獨資合夥組織之客戶,且個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者,應另行填發「獨資合夥商號負責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112年度版)」,通知客戶應依該注意事項填載之營利所得,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自行增列,以免短漏報而致不必要之處罰
- 合夥組織者,請注意「#5應分配盈餘」、「#22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及「#16扣繳稅額」之填列方式(參照填寫須知三(四),尤其是除本業外,同時涉有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時(包括各合夥人與房地實際所有權人不同之情形)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1321:獨資及合夥組織細項第(5)欄應分配盈餘之合計數=第1頁之自行依法調整後(53)欄-申報書第7頁代號52A之㉚,若計算結果<0,則細項第(5)欄應分配盈餘之合計數應等於計算後金額或0
1324:新設立案件不符合申報書填寫須知二之規定,不可勾選「無須填報」欄項
1325:獨資組織者,細項第(1)欄投資人及第(2)欄統一編號應與基本資料01卡之負責人及統一編號相同
1330:第9頁【勾選】「☐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1)上櫃及興櫃之場外交易。(2)本年度始准興櫃,其興櫃前之股份、股權、股票轉讓。(3)未發行股票或股票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有轉讓過戶登記者」註記者,第C4頁轉讓通報表【應有資料】
1334:第9頁【未勾選】「☐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略」註記者,第C4頁【應無資料】
1336: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22欄)合計數應等於=第1頁第134欄
1337:獨資、合夥組織應分配盈餘減除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後之餘額(23欄)=現金股利(應分配盈餘)(5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22欄)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11頁
- 項次1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或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之本期稅後淨利,應於「本期稅後淨利(1~1或1~2)」或「其他空白欄項3~5」揭露調整申報(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下方#421欄位填載),並請於實務可行(例如尚未關帳)時,補估列相應之所得稅費用及本期所得稅負債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1617:當【22-1】欄>0,【22-1】欄等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之條文代號2331之E欄及第A30頁F欄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13頁
- 營利事業以轉帳直撥退稅者,請取得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或支票存款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畫面,作為申報上傳後附件檢送稽徵機關
◎附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交易所得C1-1~C1-2
如本年度有房地合一交易課稅新制情形,請視類型分別填列附表C1-1~C1-2
房地合一新制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應填附表 C1-1頁
房地合一新制 (所得稅法第24-5條四項) 應填附表 C1-2頁
如本年度有適用者,則務必勾選申報書p0附表C1-1或C1-2、申報書p1「申報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者」,以利勾稽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8108:1.第1頁第134欄不為0時,應填寫第C1-1頁
2.第C1-1頁【A】應等於第1頁第134欄
3.第C1-1頁【G】應等於第1頁第135欄
8109、8204:第C1-1頁或第C1-2頁有資料者,第1頁「申報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者」註記應勾選
8112:第C1-1頁交易項目「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者,土地漲價總數額(e1或e2或e3)應填「0」
8114:第C1-1頁表四抵減當年度其他不同稅率之交易所得(【B1】+【B2】+【B3】)應≦交易所得或損失(a1或a2或a3)合計數(A1或A2或A3)負數合計數【B0】之絕對值
8116:第C1-1頁勾選「表一適用20%稅率」且交易原因代號等於3者,交易項目應為0或1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表:財產目錄C3頁
如有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之固定資產,請將核准公文及退還金額,列於「備註欄」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1102:第C3頁財產分類為代號01固定資產-土地、代號06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代號02投資性不動產及代號03礦產資源者「所在地址不得為空白」
1103:第C3頁(財產目錄)有資料者,第3頁(資產負債表)「另填報第C3頁財產目錄」註記應勾選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表:股份、出資額轉讓通報表C4頁
股份有限公司,請先行確認公司是否「依法簽證發行股票」,可採詢問公司或經公司同意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並加查項目「A18公司股票簽證資訊」,並取得移轉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核對
轉讓日期填載方式依轉讓原因不同如下: 發行股票公司=證券交易稅單所載買賣交割日期、贈與=贈與契約訂立日、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日
未上市櫃股份轉讓,如同時涉及視同房地交易課稅新制及最低稅負制者,如已課徵房地合一稅者,免按最低稅負制課稅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1215:第C4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有資料者,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下略」應勾選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更多細節,可詳下列文章:
營利事業若採網際網路申報,除了在5月31日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外,另須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申報附件寄送至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的優惠。
資料來源 勤業眾信新聞、結算申報書、國稅局、CPA Corey、馬上辦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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