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將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
該分局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於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即得以減輕處罰。
目錄
國稅局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 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 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 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 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 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 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 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 政府機關於給付各項補助款時,應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誤以核銷年度列報。
延伸問題
Q1.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情況1:國稅局已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會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
情況2: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
情況3: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然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
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
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天內,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3.已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新臺幣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5.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相關法規: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Q2.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情況1:未依法在期限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處這個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新臺幣1,500元的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
情況2:如果超過期限不補報或填發者
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5%的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能少於新臺幣3,000元。
情況3:未依法在限期內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時
如果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通知該單位的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在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天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2.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已自動填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而不符合前款規定,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3.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發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經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報或填發者,按給付總額處罰。
Q3: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如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或有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後完整的申報檔案資料。
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或有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Q4: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應如何補救?
扣繳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向任一國稅局全功能櫃臺申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
1.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申請書。
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3.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負責人親自申請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4.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5.由房東申請租賃所得報繳資料時,應檢具房東身分證正本、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
Q5: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 款後倒閉,所得人應如何辦理申報?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考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請參考第1509解答),由執行業務者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相關法規:所得稅法第11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
Q6: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會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如果扣繳義務人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國稅局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則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