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每年應於9月辦理營所稅暫繳,財政部表示,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今年企業如符合相關條件,仍可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例如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應納稅額1/2少於新臺幣2,000元、本年度新開業……等)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外,
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112年度申報截止日適逢中秋節連續假期,順延至10月2日)辦理營所稅暫繳;
項目 | 內容 |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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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 直接免暫繳 |
2 | 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等稅額者 | 直接免暫繳 |
3 | 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 直接免暫繳 |
4 | 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 可申請免暫繳 申請期間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內 |
5 | 營業收入驟減 ●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 ●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 ●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 可申請免暫繳 申請期間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內 |
但因疫情影響,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惟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因已非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
目錄
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營利事業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6月30日以前者,符合以下條件,仍可辦理112年度營所稅免暫繳,申請期間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內,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 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112.08.22 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