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股利收入, 證券交易所得, 證券交易稅

110年個人綜所稅,有出售未上市櫃股要申報,如何認定出售價得? 有例外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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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已經從2021年1月1日開始,重新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每年基本所得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應課徵20%基本稅額,是今年稅制最大的變革之一。

個人綜所稅,110年度,若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需要申報最低稅負制,恢復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在2013年曾因課徵證所稅的緣故,排除適用基本稅制,不過2016年當證所稅停徵後,此類股票卻有好長一段時間完全不用納稅,直到2021年度才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目的是對因享有租稅優惠、只需繳很少稅或可完全免稅的個人及公司,課徵基本稅負,促進租稅公平。

最低稅負制2020年修正後,主要是把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的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重新納入個人課稅項目;不過,為避免「殃及無辜」,放寬符合條件的高風險新創公司股票交易可排除適用。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除外。

因此未上市櫃公司的老闆及股東們,若有出售股票利得,

包括出售私募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有價證券,在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須一併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值,不像上市櫃股票一樣明確,官員表示,屆時民眾在申報時,可以透過四種方式來計算交易所得。

一、當申報人可以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時,只要相減並核實申報所得即可,還能減除證交稅、手續費等必要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

二、若是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不明,只知道出售時的成交價格,可以利用財政部頒訂的標準,用實際成交價格的20%,作為該筆交易的所得額。

  • 若是交易人不願意提供買、賣股票時的價格資訊,官員表示,國稅局便能使用第三種方式課稅,

三、未提供成交價格者,稽徵機關將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來推估每股淨值、推算該筆交易所得額,再按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上述之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於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投資高風險事業可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免課徵最低稅負。

在當時立法時,為了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特別給予投資人5年之出場時機。所以,如果標的股票是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可不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稅。

房地合一2.0實施後,個人處分未上市櫃公司股份課稅規定

另外,配合房地合一2.0 實施,110年7月1日起,如果民眾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以其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認定,),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包含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價值)所構成者。此時,處分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之股權交易,會被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此股權交易所適用的稅率,應依股權持有期間按房地合一稅制2.0規定所適用之稅率45%、35%、20%或15%等稅率課稅。另外,申報期限應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一般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5/1至5/31)不同。

另外,民眾如果有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而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是以300萬元為上限。

個人在111年1月1日以後投資,依規定可以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所以,如果個人自111年1月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間達2年,在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由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有670萬的免稅額可以減除,民眾可以看看同一申報戶,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的基本所得額金額後是否超過670萬元,評估可能之稅負影響。

聯合新聞 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