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最低稅負制, 稅務法規

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退職所得免稅之金額

名稱: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內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92440號公告
主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公告事項: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二、106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三、106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

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

之金額。

四、106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名稱: 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92020號公告
主旨: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6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

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6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