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光明燈收據 不可報稅扣抵
點光明燈也有「報稅小撇步」。民眾點完光明燈後,寺廟若開出「光明燈收據」,因屬「提供勞務的對價」,納稅人報稅時不得扣抵;寺廟若比照捐贈香油錢開出一般收據,納稅人報稅時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年節將近,不少民眾紛紛去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求全年平安。財政部官員表示,民眾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相對有提供誦經等勞務服務,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不過,官員透露,納稅人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民眾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後,寺廟若開立一般收據,「未註明是點光明燈或安太歲」,該收據就可以抵稅。但官員說,捐給寺廟或其他公益慈善團體,個人捐贈扣抵總額不能超過總所得的兩成,公司上限則是一成。
官員也表示,不是所有隨喜布施的捐贈都可列舉扣除,如果受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就算納稅人的確有捐贈且取得收據,還是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依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喪等服務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由於一般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無非希望藉寺廟法會、誦經,以求心靈平安,點光明燈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課營業稅。
【2013/01/08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