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取得不實憑證, 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憑證, 未給予他人憑證, 漏開發票, 稅務違章, 稅捐稽徵法

非故意漏開發票之稅捐稽徵法44條罰則,自20211220起減輕

營利事業漏開發票或未保存憑證若非屬故意,罰則將能減輕。

財政部表示,原本這類違章情形一律罰5%,但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法,財政部近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若非故意為之,可按照查獲次數給予2%、2.5%、3%不等的處罰。

稅捐稽徵法修法日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實施。修法其中一項就是針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處罰,從原本查明認定總額的「5%」,改為「5%以下」。

財政部表示,為了能有一致標準,配合這項修法修正裁倍表,根據兩項原則來論處,包括「一年內經查獲次數」、「是否屬故意」,最高罰鍰維持原本的100萬元。

營利事業漏開發票或未保存憑證罰則修正

項目內容
法規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罰倍數參考表
裁罰基準1.非故意:一年內第一次2%;一年內第二次:2.5%;一年內第三次以上3%
2.故意:一律為5%
上路時間裁倍表新修正部分,2021年12月20日上路

至於何謂「故意」,財政部表示將就個案認定。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保存憑證,可能涉及「行為罰」及「漏稅罰」,可擇一從重處罰,過往在修法前,由於行為罰部分一律處5%,沒有裁量空間,沒有機會適用較輕裁罰,修正後將有機會降低處罰。

財政部舉例,甲營業人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萬元,牽涉到行為罰及漏稅罰,不過稽徵機關查明營業人並非故意,且在一年內為初犯。

  • 修法前

在漏稅罰方面,依規定可處稅額0.5倍,也就是2.5萬元(100萬元×營業稅率5%×裁罰倍數0.5),行為罰方面,依法只能處總額5%,也就是5萬元(100萬元×5%)。兩者擇一從重,甲營業人必須被罰5萬元。

  • 如今修法後

給予行為罰裁量空間,甲營業人是初犯、且並非故意,可依總額2%計算為2萬元(100萬元×2%),與漏稅罰擇一從重,只需罰2.5萬元。

經濟日報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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