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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認定放寬 引資利多

非居住者認定放寬 引資利多

居住者的課稅身分,將有重大變革。財政部正研擬放寬居住者的課稅範圍,在台有住所(設有戶籍)者,全年居留天數未達31天,不再視為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除綜合所得稅率降為單一稅率20%外,海外所得將完全免稅

財政部近期內將發布這項重大認定原則,擁有雙重國籍的海外僑民受惠最大,未來只要全年在台停留合計天數未達31天,即可按照非居住者身分課稅。

目前來台1天即會被稅捐機關追繳最低稅負,揭露並申報海外所得的情形將不再出現,有利僑民回台投資、觀光。

擁有非居住者身分,在稅負上享有較多輕稅待遇,包括其在台所得僅需就源扣繳,免在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稅率亦只有20%;非居住者亦不必申報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無論多寡均不計稅;若在國內有財產,未來亦僅需就在國內財產申報遺產稅,海外遺產不納入課稅。

不過,明(102)年起開徵證所稅時,非居住者在台買賣股票,一律要核實課稅,103年5月時需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按15%稅率報繳證所稅。

但非居住者獲配在台股利稅負會減輕,有利長期持有。

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的定義,主要有2種標準,包括: 在台有住所,且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反之,即屬非居住者。不過,財政部從未對「在台有住所及經常居住」予以定義,以致稅捐機關往往視其有無在台設立「戶籍」做為準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