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抵進項, 營業稅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支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支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列報營業費用。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A公司營業稅每期皆申報為數不少取自B公司之進項稅額。經查B公司為超跑租賃公司,與A公司所經營業務並無關聯性,且查得進項稅額皆係租用超跑所支付租金。進一步調查發現,租賃契約皆由A公司負責人之子,並同時擔任公司董事之甲君所簽訂,實為甲君以A公司名義向B公司承租車輛,供其玩樂使用,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供A公司申報進項憑證。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經國稅局核認A公司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遭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各年度列報相關之營業費用亦一併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如有申報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為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註: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相關解釋: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來源: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