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系列-7: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常見問答QA(附影片說明)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自 104 年度起,成為新創企業以及家族企業常用的一種組織形式。 比起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了股東間約定權利義務、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約定限制的彈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除了出資現金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目錄
一、如何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呢?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程序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同的,列式主要程序如下:
- 規劃及設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限定事項 (如:股權轉讓、非現金出資、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
-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新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召開發起人會議及董事會議
- 洽請會計師辦理驗資及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填列股東人數、非以現金出資者應填列章程載明之核給股數與抵充金額(信用、勞務出資僅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營業人設立登記
- 如有經營進出口業務,向國貿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及申請進出口廠商資格登記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呢?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
- 出資種類: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但勞務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一定比例)
- 股權轉讓:章程得載明限制股東股份轉讓
- 股東會:得視訊會議或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股東表決權:每股一表決權,但得發行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
- 盈餘分配: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配一次
- 變更組織: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變更為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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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非閉鎖性)
- 股東人數:2個以上自然人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
- 出資種類:現金、其他資產、技術
- 股權轉讓:股份自由轉受讓
- 股東會:得視訊會議或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股東表決權:每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
- 盈餘分配: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配一次
- 變更組織: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三、在設立閉鎖性有限公司時,值得規劃討論的細節列舉如下:

- 有勞務出資股東的話,勞務出資股東所佔的比例。
-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
- 股東間的表決權比例(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話,表決權比例不會等於出資比例),使創辦人對公司更有控制權。
- 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如何約定(公司章程必須明定限制股權轉讓的條件,例如:幾年內不得轉讓持股)
- 會議方式: 可約定用視訊會議或是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四、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可以轉換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嗎?
有關組織型態之變更,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變更為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為雙向轉換,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亦可變更為一般(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至於組織型態是否影響一般創投或天使資金投資考量要素,實務上,一般創投或天使資金不會投資有限公司,不過公司型態並非一般創投或天使資金投資與否之首要考量,一般還是以公司產品發展、營運計劃及獲利模式等為投資評估之重點。
五、股東若以勞務抵充出資,有比例限制嗎?
公司法於107年修正時,已刪除以信用出資的規定。(註:107年修法後,已刪除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第3項)
●公司資本額<3,000萬,勞務出資上限為50%
●公司資本額>3,000萬,勞務出資上限為25% (指超出3,000萬以上之金額而言)
(經濟部108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六、用勞務出資,需要課稅嗎?
- 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
- 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 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
- 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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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閉鎖性公司與家族企業傳承關係?
長榮集團在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紛爭不斷,大房先是利用股權優勢,把 2 房「請」出集團;近來又傳出大房 3 兄弟內訌不和,兄弟之間再度告上法院的情事,讓企業集團家族傳承的話題,再度成為焦點。
而台灣股王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一向嚴謹,自去年底開始也陸續啟動家族傳承計畫。大立光執行長林恩平透露,家族其他人擁有的大立光股權,未來都會進入新成立的茂鈺紀念公司;最特別的是,這家新設公司屬於閉鎖公司,「設立閉鎖公司,是父親(林耀英)的意思」。
預防大同條款威脅
閉鎖公司是2015年《公司法》修改後增設的;由於公司章程可彈性規畫,可限制股東轉讓股票,很多新創公司在設立時也採用閉鎖公司的形態。現在也有很多家族企業集團開始詢問成立閉鎖公司的相關事宜,成為台灣家族企業傳承平台的新工具。
林耀英為何要成立閉鎖公司?故事要從10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開始談起,新通過的《公司法》173-1條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據了解,這個條款被稱為「大同條款」,雖然想在股市取得5成股權並非易事,但對於股權集中、由家族企業主導的上市櫃公司,卻有重大影響。
若有家族上市櫃公司是由數位家族子女持有股權,當家族成員意見不合,因彼此持有股權都有相當分量,萬一其中有人與外人結合,很容易就可以跨越持股5成的門檻,並舉行股東會尋求翻盤的機會。因此,大同條款有如一支利矛,對上市家族企業的經營權形成威脅。
閉鎖公司為大立光設下防護罩
這個設計最重要的核心,就是鞏固經營權。
一般公司股東的各項權利,是與股東出資額連動在一起。例如,股東持有一股,就只有一股的投票權與一股獲配股利的權利;但在閉鎖公司中,把股東的出資額與表決權及受益權的連動關係打破了,可以一股有較多的表決權,而且股東持股的受益權(即獲配股利的權利)也可彈性處理,比一般公司有彈性且變化也較多,可藉此確保經營權。
延緩繳稅的利益
會計師指出,家族企業成立閉鎖公司作為傳承工具,將帶來延遲繳稅的租稅利益。按照財政部的規定,林耀英家族成員以持有的大立光股票作出資額設立茂鈺,等於是林家的成員把手上的大立光股票,換成茂鈺的股票,這不必課所得稅;而且這種股票交換行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非屬於有價證券買賣,也不用課證交稅。
此外,林耀英家族原本若以個人持有大立光股票,當大立光分配股利時,林耀英家族成員須申報股利所得稅,目前可分開課稅稅率為28%;但若林耀英家族手上大立光股票換成茂鈺公司股票後,茂鈺公司就取代林耀英家族成員,成為大立光的股東。
依稅法規定,當大立光分配股利時是由茂鈺領取,屬於企業轉投資收益,不必繳納所得稅,但茂鈺若未再將領到的股利分配給林家成員,在帳上就會形成未分配盈餘稅率為5%,直到將來林家成員過世時,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因此,設立閉鎖公司會帶來延遲繳稅的利益。
補充: 閉鎖性公司與有限公司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