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1090130稅務新聞搞
(舊e新聞網址:http://youtu.be/ZPJpHGl9llk)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每月營業額8萬元時,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個人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惟若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註:舊的規定為平均6個月銷售額貨物達到8萬元、勞務達到4萬元時,才需要辦理營業登記,考量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日趨活絡,現況與發布舊有規定之客觀環境已有不同,前開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無論銷售額多寡)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為外界詬病,為與時俱進,財政部廢止前釋規定並釋明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網路交易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期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就查定之銷售額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每3個月掣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
該局提醒,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依規定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消費者,但如已藉網路明白揭示7天鑑賞期者,即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店家解除買賣契約,則其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與買受人。
該局呼籲,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予消費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