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公設地抵稅 未必划算
宋先生問:財政部原本核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抵稅,只能扣除公告現值的16%,大法官最近判決財政部違憲,要求廢止。未來我是否就可以購買公設地來抵稅?有沒有該注意之處?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財政部在民國92、93年的函令規定,捐贈的土地若未能提出成本確實證據,扣除金額的計算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定,報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規定,除了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需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他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大法官認為,國家課稅或給予稅捐優惠,應以法律或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訂定,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次要事項;財政部的函令屬行政規則,不符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實務上,未能提出成本的捐贈土地,有3種方式推估成本:
1.鑑價單位評估成本。
2.可依公告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推估成本。
3.也可依捐地市值計算成本。
現行許多等著被徵收的土地都採用第3種方式,亦即以公告現值的140%當作成本徵收,例如地方議會通過徵收地的公告現值為1億元,地方政府將以1.4億元徵收。
就實務層面而言,財政部核定土地公告現值的16%,做為扣抵稅額確實偏低;以目前實際土地徵收,是計算公告現值的140%,實屬較合理作法。
不過,在財政部新規定尚未明朗前,納稅義務人不必急著購買公設地,因為政府不鼓勵購買公設地抵稅,國稅局也尚未還沒訂出準則,未來可扣抵稅額的比率仍可能偏低,民眾購買公設地扣稅未必划算。
宋先生還是等財政部修訂法律、國稅局擬定扣稅金額之後,再來評估購買公設地抵稅是否划算。
【2012/11/27 聯合報 記者林政忠 整理】@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