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稅務法規

財政部核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免課徵特銷稅之持有房地戶數計算範圍

財政部核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免課徵特銷稅之持有房地戶數計算範圍

102-10-18財政部102.10.18台財稅字第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令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財政部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外,應課徵特銷稅。該條例制定時,考量民眾有自住換屋之需求,非屬短期投機炒作,爰參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自住房地者,於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排除課稅。惟國稅局陳報所有權人某甲出售其自已成年次子受贈取得而持有不到1年之房地(已繳納1百多萬元贈與稅),雖其次子贈與該房地前已持有逾15年,且某甲僅有該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因次子尚有一未成年子女(即某甲未成年孫子女)擁有房地,致某甲無法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甚合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某甲次子持有該房地已逾15年,其次子自行出售該房地尚無課徵特銷稅問題,應無藉贈與某甲再出售規避稅賦疑慮。此外,鑒於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以家庭核心成員(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為要件。爰基於其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審認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特銷稅立法目的及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利用各種不當形式安排(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先租後售、預告登記等)短期買賣不動產規避特銷稅之案件加強查核,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財政部特別呼籲民眾勿聽信不當建議,以免遭補稅處罰。

註:法律規定: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