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類

財團法人做好事 未必免繳稅

財團法人做好事 未必免繳稅

李先生問:我經商多年有成,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回饋社會。財政部規定,財團法人年度花費在「創設目的有關支出」,若未達受捐贈金額的7成,剩餘部分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聽朋友說,可以購買固定資產當作支出,就可以免繳稅,可以這樣做嗎?

財團法人收受捐贈,必須將費用花在與創設目的相關之支出上,購買辦公大樓、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雖與創設目的有關,但固定資產能否列為費用支出,一直有爭論。

針對財團法人購買「固定資產」支出,財政部曾有2項規定,其一是完全當作該年度的支出費用、其二是依據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分年折舊金額當作費用支出。

不過,大法官今年9月公布703號解釋令,財團法人的固定資產不能列為一次性支出費用,只能分年當作折舊支出費用。

許多人以為「做好事,就不用繳稅」,其實這是不正確的觀念。李先生應該趕快檢視今年度財團法人的所有支出費用,如果低於受捐贈金額的7成,財政部就會要求繳納營所稅。

還有1個補救方法,假設李先生發現財團法人的費用支出只有捐贈金額的6成,大法官釋憲又禁止購買固定資產當支出費用;李先生可以提出未來5年的活動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就可以將剩下的4成餘措數保留到未來5年使用,形同今年額度已依法用盡,這樣就不必擔心會被課到營所稅。

【2012/10/30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http://udn.com/

釋字第 703 號 【財團法人醫院固定資產支出提列折舊案】(公布日期-民國 101年10月5日)
解釋文: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0四三號函一(五)決議1與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釋字第 703 號 【財團法人醫院固定資產支出提列折舊案】(公布日期-民國 101年10月5日)
解釋文: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0四三號函一(五)決議1與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