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盈虧互抵 限「同年同人」
明(102)年起,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最低稅負,繳交證交所得需採核實計稅,同一人、同一年度且均屬核實課稅交易所得的盈虧才可以互抵。
財政部表示,102年以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如有獲利,需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全年課稅及免稅所得達600萬元以上,須繳納20%的基本稅額。
但是,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上路以後,出售這類股票所獲取的利益,除長期持有(滿1年以上)者得享減半課稅優惠以外,一律改按15%稅率與綜合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再適用於最低稅負制。
配合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納稅人須以「個人」為單位,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度有關該類股票的交易所得,與同採核實課稅的其他股票交易所得,彙總計算投資損益。
當證交損益為正值時,其中屬於未上市(櫃)等該類股票投資獲利,除長期持有者得僅以半數列計外,應全數按15%稅率換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人在隔年5月(即102年出售屬於核實課稅的股票者,103年5月需申報),將全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以單身且無扶養親屬的個人投資者為例,如在一課稅年度只出售未上市(櫃)等持有不到1年以內的股票,並出現證券交易所得時,按其價差減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15%,自行申報納稅。
財政部並規定,在計算未上市(櫃)股票的投資損益時,若有投資虧損,其損失只能由「同一人」在「同一年度」,以「同採核實課稅」的上市(櫃)等股票的交易所得盈虧互抵。
當年度不足抵減的虧損,不能遞延至往後3年,或與同一申報戶中其他人的證券交易所得互抵。
【2012/12/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