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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6種股票交易所得因應及相關法令規定?
1.投資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產生之所得或損失,不列入綜合總額中計算。
- 範例
小明如果將1000萬資金,投資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每年獲配股利時,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稅,並享有8.5%可抵減稅額;
或選擇按28%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出售股票利得則無須課徵交易所得稅。
2.投資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
例外規定: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 範例
小明如果將1000萬資金,投資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每年獲配股利時,與上列情形相同。
然而出售股票之利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課稅,除非所投資之公司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才可免稅。
3.投資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主要資產為不動產之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另外,配合房地合一2.0 實施,110年7月1日起,處分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之股權交易,會被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此股權交易所適用的稅率,應依股權持有期間按房地合一稅制2.0規定所適用之稅率45%、35%、20%或15%等稅率課稅。另外,申報期限應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一般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5/1至5/31)不同。
- 範例
小明如果將1000萬資金,投資非屬國內高風險新創之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且該公司主要資產為不動產(占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比率在50%以上),每年獲配股利時,與上列一、二情形都相同。
但由於公司主要資產達50%以上由不動產構成,且小明及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所持有的股權比率達50%以上,小明出售股票視同房地交易,應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若股權比率未達50%,則小明出售股票之利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4.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
(一)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優惠規定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而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是以300萬元為上限。
(二)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台財稅自第11004573120號公告
•個人在111年1月1日以後投資,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成立未滿2年….新創事業持有期間達2年…”可以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範例
小明如將台幣1,000萬元資金,全部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甲公司,在取得甲公司發行股份持有2年後,得於持有滿2年後,當年度個人綜所總額中減除300萬元。
所以,如果個人自111年1月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間達2年,在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5.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未發行股票),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海外所得│有價證券、受益憑證與所得類別
目前市場的投資金融商品多元化,要區分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所獲得的所得類別究竟歸屬於境內所得亦或是海外所得,對許多投資大眾來說是非常紛亂的。
金融商品配息之所得類別
一般來說,金融商品之配息為「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出售)之利得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中的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資本利得」。
若再將這三種可能取得的所得類別區分為境內外時,又可能適用於不同的免稅免徵條件及計算方式,一般投資大眾要搞懂這些基礎觀念,更可謂是難上加難,在此教大家一個基本原則判斷的小口訣,幫助大家犛清這些所得的分類。
舉例說明:
1、美食KY(2723.TW)
美食KY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所以交易該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在台灣境內,若從美食KY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屬於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得,依國內目前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為免徵所得稅。(KY股交易地:在台灣)
而美食KY是一家註冊在英屬開曼群島的境外公司,若取得該公司所獲配的股息,則該股息的所得分類為海外股息所得,計入基本稅額中的海外所得。(配息看註冊地:開曼群島)
2、台積電ADR(TSM.US)
台積電ADR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掛牌交易,交易該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在台灣境外,所以從台積電ADR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屬於海外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稅額中的海外所得。
而台積電ADR是一種美國存託憑證,所表彰的是註冊地在台灣的台積電股權,若取得該公司所獲配的股息,則該股息的所得分類原則上為國內的股息所得。
但實務上為了課稅的實務上的便利性,在美國以ADR形式掛牌的台灣公司,如台積電(TSM)、聯電(UMC)、日月光(ASX),目前針對其所分配的股息皆按照「就源扣繳」的方式直接分離課稅,不用合併於國內綜合所得稅申報,目前ADR的扣繳率為21%。
看完以上的舉例後,接下來我們用同樣的規則,透過簡單的圖表來區別所得分類:
投資受益憑證(如:基金、ETF…)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當獲配利息或股息時,首先判斷發行者的註冊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特別注意的是境內/境外的規定,境內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若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即其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計算基本稅額。
發行者的註冊地經過判斷後,若屬於境內,則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或就源扣繳,亦享有各項所得稅減免優惠,若屬於境外,則依基本稅額規定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投資受益憑證或有價證券,當出售(贖回)時,首先判斷最終交易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這邊的交易地指的是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如果持有的是受益憑證,則以該受益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的交易地。
如境外基金,投資人雖可能在國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申購,其資本利得卻不屬於境內所得,因為該境外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實際交易地是在境外,投資人在未來贖回時所獲得的資本利得,則屬於境外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舉例說明:
問:小明透過國內複委託買入掛牌在香港交易所的中國移動(0941.HK),所獲配的股息及所賺得的資本利得該如何區別?
個人投資股票會有哪些稅?
個人投資境內外股票,涉及至少四種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交易稅、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制。
股票稅制對國內股市及政經環境均有重大影響,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稅歷經幾度停徵復徵,每每造成股市動盪及內閣閣員更替。107年起,國內股票的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有非常重大的變革,廢除施行已久的兩稅合一制度,並採二擇一方式課稅!
投資股票所得稅務總整理
投資股票的所得主要有兩類:股利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
1. 股利所得
個人取得股利所得如何課稅?
個人股東投資境內公司所取得的股利所得,有了新的課稅方法,採取「合併」或「分開」計稅。(詳此篇文章)
第一種方案「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所領到的股利和舊制一樣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可用股利乘以8.5%計算可抵減稅額,再用來抵減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是8萬元,抵減有餘還可退稅。
假如某戶實際領到20萬元的股利,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可抵減稅額就是17,000元(20萬元×8.5%),在算出綜所稅應納稅額後,可以再減去可抵減稅額17,000元,才是實際要繳納的稅額。
不同的綜合所得課稅級距及股利金額,會影響產生的稅賦多少,
個人投資境外公司所取得的股利又該如何課稅?
投資人若取得台灣上市KY股股利,是屬境外所得,通常會收到KY股公司寄發的「海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果投資人應計入最低稅負制項目僅有海外所得,年度股利所得在670萬(註:113年起:750萬)以下者,可思考在同樣報酬率跟殖利率下,選擇投資KY股。
此外,基本所得稅額逾670萬(註:113年起:750萬),雖要進行申報,但也未必要繳稅。若國內所得需繳納的稅負,大於等於全球所得應繳納的最低稅負,就只要繳納國內稅負。
個人投資KY股舉例
小明在國內所得1,000萬、海外所得1,670萬元,兩者加起來為全球所得2,670萬元,2,670萬再扣掉免稅額670萬元,等於2,000萬元,也就是全球應課稅所得,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就是小明在全球所得應繳最低稅負400萬元。
而小明在國內所得1,000萬部分,需繳納所得稅400萬元,大於等於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因此無須再繳納最低稅負。
個人取得股利所得的投資形式,可分為下面四種:
投資形式 | 課稅方式 |
---|---|
境內個人 –> 境內公司 | 適用兩稅分算,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
境內個人 –> 境外公司 | 計入基本所得額 – 海外所得 |
境外個人 –> 境內公司 | 由分配股利之公司扣繳21% |
境外個人 –> 境外公司 | 非我國課稅範圍 |
由於個人與公司投資股票的課稅規定不相同,成立投資公司,以公司名義投資股票是許多上市櫃公司大老闆們持有自家股票的常見方式。
以下總結不同投資人身分投資股票獲配股利的課稅規定。
個人投資基金如何課稅? 應注意健保補充保費問題
若每月領息若超過2萬元且配息來自同一檔投資國內的配息型基金,也要留意健保補充保費的課題,所以可適度分散到投資海外的配息型基金。
基金交易成本,有哪些?
2. 證券交易所得
105年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再度停徵,讓多數民眾以為任何股權交易所得都是免稅。其實,停徵證所稅≠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要了解買賣股票所得是否需課所得稅,必須先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何謂「有價證券」?
唯有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才被認定為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其交易所得才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而其他未上市櫃公司,目前法令規定資本額5億以上的公司或者章程中另有規定者,必須簽證並發行股票,其交易所得也屬於證券交易所得。
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交易,包含:
(1)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2)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3)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
上述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綜所稅申報,稅率最高40%,不可不慎!
此外,股票證券交易稅為千分之3,但為提升臺股動能,上市櫃股票當沖證券交易稅目前調降為千分之1.5。
106年4月28日起,現股當沖證交稅率調降為千分之1.5
「當沖」,是指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為了提升股市動能及市場流動性,政府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將現股當沖的證交稅率從千分之3 調降為千分之1.5,並實施一年(於107年4月27日到期)。由於當沖降稅措施成效顯著,立法院於107年4月13日三讀延長3年8個月,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擴大適用範圍至證券自營商。
3.個人出售未上市股票適用最低稅負制
個人若出售未上市股票,則除了證券交易所得,還會有最低稅負制!
證券贈與他人,贈與價值如何認定?
財政部指出,若贈與人將證券送給受贈人,最常見的證券類型為上市櫃、興櫃、非上市櫃等。
其中上市櫃證券價格依「當日收盤價」,興櫃證券為「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非上市櫃股票則按照「公司資產淨值」估價。
另外,如果是贈與公司的私募股票,可再區分為上市櫃、興櫃。其中,上市櫃私募股票價值是以贈與日或前一個月的「平均收盤價」擇低估算,興櫃私募股票價值則按照贈與日或前一個月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擇低計算。
依遺贈稅法規定,當事人要贈與股票,手續上必須完成三道程序,
- 首先為個人向券商申請持股證明或證券存摺、紙本股票等
- 贈與人帶著個人與受贈人的身分證、印章到戶籍地國稅局申報繳納10%~20%贈與稅
- 攜帶個人與受贈人身分證、印章、贈與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股票過戶轉讓申請書、證券存摺等文件,向券商申請股權移轉。
簡而言之,贈與人要把證券送給他人,必須先向券商申請證券證明,再到國稅局計算其證券價值並繳納贈與稅,最後才能完成移轉。
其中,以計算證券價值最關鍵,官員表示,多數民眾皆了解上市、上櫃股票收盤價為股市當天的最後交易價格;而未上市櫃公司因為沒有價格參考依據,所以是依照當時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也就是當下該公司的總資產減除總負債額度後,再除以總股數。
至於興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指的是當天多筆交易的價格按各自成交量加權計算出的平均價格,關鍵就在於興櫃股票沒有漲跌幅限制,因此我國特別設定其價值計算方式。
- 舉例來說,
聯亞生技在今年中因EUA審查未通過,旗下興櫃股「聯亞藥」當天股價重挫30%,而近期興櫃股「因華」與美國公司Ainos Inc.簽署合作開發新冠肺炎口服藥物與銷售合約,單日股價最高上漲58%,顯見興櫃股在單一交易日內價格落差。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辦理贈與稅申報
須留意二親等以內近親交易,可能會依法視為贈與行為,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或取得相關免稅證明後,才能進行股權移轉。
詳細資訊:萬集文章-二等親股票買賣
如何判斷買的是境內基金還是境外基金?
以發行者的註冊地來確認:
以註冊地來判斷,如果買的是國內投信發行的基金,就是境內基金。「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這樣的分類方式是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的。當該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們國內時,就稱為境內基金;如果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國外時,則是境外基金。
還有一個概略分辨境內或境外基金的小撇步,那就是大部分用外幣計價的基金,如美元、歐元或日圓,大多屬於境外基金;而以新臺幣計價的基金,通常就是境內基金,雖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確的方式,卻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小方法喔。
投資在哪很重要:國內基金v.s.海外基金(Domestic v.s. Overseas)
「國內基金」與「海外基金」,他們是以基金資產的「投資地區」來分的。國內基金是指,基金的資產主要投資在國內;相反的,海外基金則是指,基金的資產主要投資在本國以外的地區。所以說,如果一個註冊於「美國的基金公司」發行了「臺灣股票基金」,那對於美國當地的投資人來說,這檔基金就屬於「海外基金」。
項目 | 境內基金 | 境外基金 |
---|---|---|
註冊地 | 國內 | 境外 |
交易所得類型 | 所得稅法第4條之1, 免徵證交稅最低稅負制營所稅 | 所得稅法第3條 境外處分交易所得,課徵營所稅 |
基本稅額 | 計入AMT | 不適用 |
孳息 | 併入營所稅 | 併入營所稅 |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 課稅方式大不同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 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 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及期貨交易之所得,是否要課徵所得稅?
公司投資股市相關稅務規定
- 詳細資訊可参考: 企業股市所得 報稅有眉角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仍應正確申報及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110年度起,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恢復課稅,俗稱最低稅負。(所得稅法第4條之1)
補充:113年起個人最低稅負制,免稅額調高至750萬,2025年5月報稅時適用。(原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
至於買賣期貨部分,其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第4條之1)
至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所得稅法第24條之2)
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可享有所得減半之稅務優惠?
證交損失5年內往後扣抵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
營利事業持有滿3年 證交所得減半課徵
為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
法人股東處分手上的股票,要注意相關的課稅規定,與營所稅課稅規定有別,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證交所得,要列入所得基本稅額,依12%稅率課稅,每年免稅額僅60萬元(112年度起),不慎漏報將處最高2倍罰鍰。相較於營所稅率20%而言,基本所得課稅會比較輕。
官員表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目前依《所得稅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雖然都停止課徵所得稅,但為了整體租稅環境,仍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將相關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所謂的基本所得額,法源依據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因而將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是可享完全免稅的營利事業或個人,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稅制。
需要納入此稅制課稅的項目其實不多,主要就是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再來就是租稅優惠的部分,也就是合於法規獎勵規定的各項免稅所得,以及來自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免稅所得。官員表示,對大多數營利事業而言,最常碰到的還是證交所得、租稅優惠這二個項目。
特別提醒,如果是法人股東處分手上的股權時,要特別留意股票有沒有完成發行程序,如果是處分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就是視為財產交易,與大部分的營業收入一樣,應合併申報計算營所稅。
營利事業處分股票課稅規定
適用稅制 | 課稅方式 |
---|---|
營業稅 | 不課徵 |
所得基本稅額 | 稅率:12%年度 免稅額:50萬元 |
例外情形 | 處分未經簽證股票,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計稅 |
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企業之證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除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公司買賣股票要繳什麼稅? 公司獲配現金股利跟股票股利分別要繳什麼稅?買賣ETF要繳什麼稅?公司買賣基金要繳什麼稅?
公司出售股票時:
1、公司股東,公司出售國內基金、ETF或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上市櫃股票,無論買賣有無獲利,公司要繳證券交易稅0.3%(基金0.1%),倘買賣股票/基金有賺錢,原則上公司免繳稅(即證所稅停徵),但應另計入公司基本所得額判斷課稅,也應包含於公司盈餘分配案。
2、個人股東,需於次年度報繳個人獲配股息的綜合所得稅。若公司選擇隔年度不分配盈餘者,需加計未分配盈餘稅5%;如公司獲配股票股利,僅註記股數增加,於未來出售股票時才需要繳稅。
2、公司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之非上市櫃股票,出售時無需負擔證券交易稅,其餘涉稅情形同情況一;
3、公司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出售時無需負擔證券交易稅,倘買賣股票有賺錢,須計入出售資產利益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20%,其餘涉稅情形同情況一。
4.至於公司買賣國外公司的股票、基金、ETF,所產生的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因此仍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詳細文章: 投資ETF如何課稅?
公司獲配股利時:
公司取得股利如何課稅?
公司獲取股利的對象可分為三種:國內公司、國外公司、或國外公司在台掛牌的企業 (F股、KY股),而領”現金股利” 或 “股票股利”課稅也不同,
投資對象 | 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 |
---|---|---|
投資境內公司 | 所§42:免營所稅,仍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稅5% | 所§42:免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 |
投資境外公司 | 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 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
投資F股、KY股 (國外公司在台掛牌) | 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 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
1.於持有期間,公司獲配國內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Ans
權益法投資收到現金股利時,帳上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每年初申報前一年11-12月之營業稅時,需填寫營業稅403表,計算股利收入(免稅銷售額)是否超過應稅及零稅率及免稅銷售額合計數之1%以上,若有則有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另外,因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利收入目前為免稅所得,因此不需申報所得,但因取得扣繳憑單且須申報免稅銷售額,因此需於稅務申報書第一頁營業收入調節表及第八頁各類所得扣繳通報調節表中說明。並加入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2.公司投資國外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時,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 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
- 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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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公司投資F股股利課稅案例說明
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 獲配國外事業股利之帳務處理
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工商時報 2022.09.29、國稅局 2022.11.08、經紀部中小企業處、南區國稅局、兆豐證券
法律規定:
所得稅法 第 4-1 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 第 24-2 條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