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被繼承人死亡後收到的股利,不視為遺產

除權息基準日 判定是否為遺產
 
【2012/07/04 聯合報】@ http://udn.com/
 
周先生問:我的父親在去年12月過世,目前還在辦理遺產稅申報相關程序,但家中日前收到父親遺產的「股利發放通知書」,公司將於今年8月發放股利。請問,這一類的股利是不是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家屬是否應該進行遺產稅的更正申報?

答: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就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的所有一切權利及義務。

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日後所衍生而出的孳息,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繼承人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後,名下股票於死亡後所獲配的股利,並非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是課徵繼承人的綜所稅。

以周先生的例子而言,周老先生已於去年12月過世,公司股利要到在今年8月才會發放。雖然周老先生名下的股票,尚未完成過戶登記給繼承人周先生,但民國101年發放的股利為周先生所得,應由周先生於完成過戶,且實際領取股利之後,申報為領取年度所得,不必再去更正周老先生的遺產稅申報,周先生應將股利所得申報入明年5月的綜所稅。

相反地,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有股票的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雖然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尚未實際給付,但該項股利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權利,應將股利與相關股票,一併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至於繼承人於以後年度領取相關股利時,就不必再申報課徵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