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11月稅務有最新資訊要跟大家分享,110年11月會計師有7件事要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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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
該部表示,本次調整後預估受益戶數為229萬戶(較109年度增加21萬戶),減稅利益為146.44億元(較109年度增加44.10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 範例
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年度(109年)減少4萬元。
110年基本生活費用:相關連結
二、鎖定囤房大戶,針對房屋租賃漏報所得大查稅!
財政部說明
-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 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 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
- 其中住宅法第23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限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 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110年6月9日修正前開規定,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
財政部呼籲,持有多屋之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申報租賃所得:相關連結
三、獨資、合夥資本主,其房地所得,改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2.0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房地合一2.0版7月上路,為打擊炒房,政府大範圍圈住投資客也加重課稅,盤點財政部幾項大變革,包括短期套利者課稅加嚴、法人比照個人課稅、強化反避稅機制,並將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納入適用;另為配合房地合一稅2.0上路,於同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一、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升級2.0版後:持有「2年內」出售均課45%,持有「2年以上未滿5年」則課35%,期間拉長
房地合一取得日及交易日區分時間軸
二、境內外個人及企業一律適用同樣稅率標準
2.0版:將以統一稅率標準來防堵
三、課徵對象擴及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
炒房行為經常涉及預售屋買賣,藉由成立未上市櫃公司持有不動產,再以交易公司股權方式間接移轉不動產,成為避稅漏洞之一,因此2.0版將其一併納入課徵。
其中,所謂特定股權交易,指的是交易未上市櫃、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情形。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設上限
為強化反避稅機制,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避免有心人士刻意拉高可減除項目來降低稅負,並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案件,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元。
五、不受2.0版修法影響,個人及營利事業,即使5年內出售可僅適用20%稅率
1.修正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課稅方式
(一) 維持20%稅率者
1.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3.個人及營利事業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4.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二) 維持10%稅率者
1.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六、2.0版交易日的認定
近日將發布新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來規範,增訂預售屋、特定股權認定標準。
- 規劃預售屋交易日將以買賣雙方訂定合約日為準,而非換約日。
- 特定股權則以交割日或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準。
七、舉例說明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除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與本次修法之前(下稱房地合一稅1.0)相同外,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舉例說明如下:
八、不動產傳承方向
房地合一2.0:相關連結
四、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
但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其同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全年所得額230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85萬元,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7年度經核定虧損為185萬元,惟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萬元,並未自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中扣除
- 該局除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160萬元予以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各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避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盈虧互抵:相關連結
五、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 不得逾所得10%
企業進行公益捐贈,須留意相關費用及損失列報上限,高雄國稅局表示,各類捐贈抵稅金額,原則上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原則,不過對政府的捐贈,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
- 營利事業捐贈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 政府捐贈
對政府的捐贈,凡是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各級政府的捐贈,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每年列報金額可不受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若想對中國大陸地區進行捐贈,雖然每年列報金額沒有上限,但須得到陸委會許可,若未經許可就捐贈,相關捐款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抵稅。
-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業收入15,000萬元、營業成本10,500萬元,營業費用2,000萬元(含對政府捐贈10萬元、對政黨捐贈10萬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00萬元、對機關團體捐贈10萬元、文化創意活動捐贈9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
- 由於捐贈文化創意活動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故無論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多寡,均可核實認列。
- 若捐贈文化創意活動係1,200萬元、營業費用為2,300萬元時,則相關之捐贈限額計算如下:
- 按所得額10%所計算之捐贈限額320萬元,計算式為:(營業毛利4,5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不包含對政黨、機關團體、文化創意活動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之營業費用98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10/110=320萬元。
- 該320萬元之限額與1,000萬元兩者取高者申報,故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捐贈文化創意費用認列1,000萬元,剩餘200萬元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
捐贈文化費用:相關連結
六、常見網路交易違規樣態之逃漏稅案件
據了解,國稅局最常查獲的逃漏稅、避稅案件,主要以營業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為大宗,其中營業稅是許多稅目的「源頭」,更是各國稅局緊盯的重點,近年像臉書社團售貨、販賣遊戲點數、網拍平台等三大類型,是最常被國稅局查獲的違規樣態。
案例一、臉書賣滷味,物流、金流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有一家公司在2017年12月至2020年6月間,透過臉書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等,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長達兩年多期間,這些宅配到府的滷味收入都沒有申報繳稅。
國稅局是比照物流、金流等資料後,發現這家公司是利用宅配到府時收款,隨後再由宅配業者匯款給滷味業者,最終查出兩年多以來銷售金額高達887萬元,這家業者是屬於開發票的營業人,稅率為5%,除了要補稅44萬元,還要再另加罰鍰。
案例二、網路虛擬寶物交易 別以為私訊交易就沒事
有一位民眾在網路上從事虛擬寶物、遊戲點數銷售,為了避開國稅局耳目,還很聰明地透過網路私訊、通訊軟體如Line等與買家聯繫,在付款時,也請買家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存入個人銀行帳戶,以為可順利躲過國稅局查核。
然而國稅局近來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到這位民眾的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進一步交叉比對相關資料後,發現這位民眾在2016年4月到2017年3月期間,收取貨款高達8,300多萬元,沒有辦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達7,900萬元,被補稅近400萬元,還要處一倍罰鍰,補稅加罰共約800萬元。
案例三、網拍平台銷貨 躲不過國稅局法眼
愈來愈多民眾斜槓做網拍,不過國稅局若發現異常,也會向平台業者索取資料,觀察交易數量及頻率,來掌握稅源。
有一位民眾從事網拍,在2015年7月到2018年12月間透過露天市集、蝦皮等網購平台,銷售3C產品,多年下來銷售金額達4,000多萬元,被國稅局查到,遭補稅加罰了400多萬。
總結:交易形態日趨多樣 財政部修法、提升稽徵效率雙管齊下
近年財政部為了掌握稅源,逐步展開修法作業,像是防堵房東分割避稅,因此修正《房屋稅條例》,正在立法院審查中;避免藉由不當股權安排來避稅,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讓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
除修法之外,面對新型態網路交易,財政部也積極防堵地下經濟,希望捍衛租稅公平,目前信用卡金流已定期提供給財政部,電子支付相關資料也將於今年底起定期提供,財政部也與金管會溝通,未來將由銀行定期提供高頻率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帳戶資料給財政部,協助掌握稅源。
不過財政部強調,蒐集課稅資料並非查稅,一方面是要提升稽徵效率,一方面則是會與跨機關資料交叉比對,確實有異常才會進一步查核。
常見網路交易樣態:相關連結
七、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預計2022年8月即將上路,台商留意
我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即將上路,同時全球最低稅負制也即將出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在適用範圍上,二項新制皆可對企業海外營收課稅,但是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卻比CFC更多,台商須留意二項新制同時上路所帶來的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徐有德指出,我國CFC早已立法完成,根據立院對境外資金專法的附帶決議,CFC最快於明年8月宣布上路日期。
CFC及全球最低稅負制二者差別
CFC
- CFC是針對台商所持有海外「無實質營運」的關係企業,針對其尚未分配的盈餘,提前課稅
- CFC設定的門檻較低,集團年度盈餘合計達新台幣700萬元以上便會落入,但是排除海外有實質營運的事業體
全球最低稅負制
- 最新發展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則不論海外事業體有無實質營運、是否分配盈餘,都可能會進行補稅。
- 全球最低稅負制課稅對象,則是集團合併年營收達到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2億元)以上、實質稅率低於15%的大型跨國企業,但無論有無實質營運皆會課稅。
徐有德表示,台商為因應CFC上路,近年來已在優化集團間的金流及股權架構,但只有這樣還不夠,接下來還可能面對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仍可能還是遭課稅。
- 舉例
徐有德指出,使用中國大陸高新技術企業租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台商,就可能會讓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受到全球最低稅負制補稅;適用新加坡全球貿易商計畫、區域總部租稅優惠的企業,也有很大機會在未來面臨補稅。
對於雙重課稅的可能性,徐有德表示,假設台商於開曼群島設有關聯企業,但其有效稅率低於15%、在當地無實質營運,這間公司將被我國的CFC課稅;未來全球最低稅負制成形後,我國若未加入協定範圍,台商集團亦可能被他國補稅,造成雙重課稅的疑慮。
CFC課稅: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