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集快訊

萬集快訊- 110年1月

110年一定要注意的事,萬集已經幫您整理好了!

大家好,又到歲末了,是否又期待新的一年開始呢?這個月會計師有5件事要提醒您:

一、基本工資、勞健保費率從110年起又要調漲囉,最低時薪也調漲至160元!

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23,800元調整至24,000元,調升200元,調幅為0.84%;每小時基本工資則比照每月基本工資之調幅,由158元調整至160元。勞保費率(含就業保險費率1%)調升為11.5%、健保費率自4.69%調整為5.17%、二代健保單位費率自1.91%調整為2.11%,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亦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並同步自110年1月1日施行。

調整基本工資及勞保費率提高後,投保基本工資者,調整前後之勞、健保費及勞退負擔差異如下列:

 投保 金額健保- 員工自付額/1人健保- 雇主負擔勞保- 員工自付額勞保- 雇主負擔雇主負擔勞退金
調整前23,8003351,0585241,8331,428
調整後24,0003721,1765521,9321,440
增加數2003711828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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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4,000元,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調高至36,000元,扣繳率保持不變。

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109年及110年扣繳基準變化變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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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產、贈與稅及綜所稅均免予調整,各項金額與109年度相同。

財政部12月4日公告民國110年(2021年)適用的遺產稅、贈與稅標準,由於今年物價指數呈現小幅下跌,未達到法定調整門檻,110年(2021年)遺產及贈與稅、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各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扣除額等都與民國109年(2020年相同)。

贈與稅及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比較表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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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所稅


110年綜所稅免稅額每人8.8萬元,基本所得額維持670萬元免稅,綜合所得淨額對應稅率可參考下表,計算應繳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參考對應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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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上市櫃股票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110年1月1日起實行(109.12.30通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來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將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設有新創排除條款,盼藉此防堵未上市櫃投機、炒房,財政部評估將可增加12億元稅收。

財政部長蘇建榮初審時表示,財政部自2006年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便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的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後來2013年實施證所稅,當時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不過證所稅 2016 年起停徵後,沒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

蘇建榮表示,實務上發現,有人會把應稅的股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是藉由股權買賣方式持有房地產,把應稅的公司財產交易所得與股東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藉此規避稅負,因此提出修法。

三讀條文指出,為配合政府培植新創事業的政策方向,避免波及無辜,把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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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新冠肺炎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依相關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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