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抵繳, 稅務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

繼承人中雖有部分人不同意以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同意抵繳之繼承人如果符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仍可抵繳

繼承人中雖有部分人不同意以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同意抵繳之繼承人如果符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國稅局仍可受理抵繳

臺南市吳先生問:父親過世後,因為沒有現金可以繳納鉅額遺產稅,規畫以遺產中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因兄弟中有1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拒絕配合辦理,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在此情況下,是否還能夠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登記國有;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時,由於地政機關仍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移轉登記,故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時,只要同意抵繳之繼承人符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國稅局仍可受理抵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吳先生之兄弟若有5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1/5,則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須超過3人,其應繼分合計為3/5,國稅局才可受理抵繳,若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僅有2人,其應繼分合計為2/5,因不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國稅局將無法受理抵繳。

該分局同時提醒繼承人,若申請抵繳之實物,並非土地而為其他實物時,如房屋、股票等,因無土地法第34條第1規定之適用,故仍需檢附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國稅局才可受理抵繳。